办理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66号、《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民联发〔2019〕1号文件。
办理条件:一是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是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内医疗自付费用超过家庭年人均收入三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四是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所需材料:1、申请书;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家庭贫困证明;5、贫困原因及时段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2.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③审批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18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1800元以上的,原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紧急程序
为充分保障受助人能够得到快捷、及时、有效的救助,充分体现临时救助资金“救急难”的作用,存在下列情形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①单次救助或累计救助不超过1800元(含18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②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