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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保障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18 15:5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半年且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2.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规定的称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是指申请人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货币财产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申请人拥有各种类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者拥有非居住用房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2)60周岁以上的或者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或因重病长期卧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供养标准:目前,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65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