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县级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单位。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办理依据:《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文化厅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配备专职演员,已登记注册为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未达到以上许可的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设立 | 变更 | 延续 | 注销 | 补证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份 | √ |
| √ |
| √ | 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 |
3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 复印件 |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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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安部门核发 |
4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 原件 |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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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备 |
5 | 申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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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备 |
6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 | √ | √ |
| 申请人自备 |
7 | 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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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下载。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全年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集中受理时限:无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
服务方式:申请人提供在服务窗口取号办理。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 /
交通方式: /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2.网络受理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 / 邮编: /
4.传真受理
传真号码: /
(三)受理
申请通过之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考核。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许可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1.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窗口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 /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2、咨询回复
回复方式:窗口回复、电话回复、网上回复、信函回复。
回复机构: /
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时起5个工作日。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网络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政府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或实施机关审批平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网址:)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2.电话查询: /
3.窗口查询: /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
电话投诉: /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地址: / 。邮政编码: / 。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事项 | 设立□变更□延续□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 |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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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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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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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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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演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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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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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性质 | 内资□ 港资□ 澳资□ |
演职员人数 | (人) | 排演场面积 | (平方米)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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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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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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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负 责 人 | 姓 名 |
| 性 别 |
| 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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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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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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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构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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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范 围 | 声乐□ 器乐□ 戏剧□ 舞蹈□ 杂技□ 魔术□ 马戏□ 曲艺□ 皮影□ 朗诵□ 民间文艺□ 其他□ |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演员目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身份证明类型 | 身份证明号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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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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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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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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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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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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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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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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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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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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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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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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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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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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