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临财农发〔2023〕127号)和《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惠农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阳光下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双江自治县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给予公开,相关情况如下:
一、实施地点:四乡两镇两农场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承包人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补贴对象,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并由领取补贴一方按要求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
2.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农村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的耕地面积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 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8.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不得享受补贴的情形。
三、工作时限:2024年
四、资金总额:2157万元
公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83-7621862,0883-7623773
附件:1.双江自治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2.双江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双江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分配情况的通知
3.双江自治县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结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