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双单位:
《双江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江自治县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3年5月6日
双江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创卫成果,围绕健康县城、美丽县城、文明县城、智慧县城、幸福县城、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六城”同创工作目标,结合城区集贸市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北河集贸市场、城南集贸市场、汇金集贸市场、利众集贸市场四个城区集贸市场为重点,围绕“整洁、有序、规范、标准”目标,持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推动城区集贸市场达到“有设施、明标价、常规范、严秩序、优环境”要求,逐步向城郊结合部和符合条件的乡镇集贸市场拓展,实现集贸市场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机构
成立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 杨光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章平 县政协副主席
副组长: 李 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
董 梅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唐兴平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陈 刚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代兴举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成 员: 罗世富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沙新华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昌华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田明跃 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仕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后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文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香毅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周年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鲁 骏 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副局长
王永华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唐国清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王学宝 勐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龙志宏 沙河乡政法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具体事宜,由董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相关整治工作。同时,办公室内设执法专班,执法专班成员从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抽调。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月4日-3月20日)
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治理主城区流动经营摊点的公告》《关于规范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成员单位将分管领导姓名及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翁计堂,联系电话:0883-7621018。
(二)整治阶段(4月23日起并长期坚持)
4月23日组建县级专班,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根据《双江自治县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通过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成及时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罚。对市场开办方统筹不力或不配合的,由相关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强制关停。
(三)巩固阶段(长期坚持)
督促4个集贸市场巩固好整治成果,涉及停业整顿的集贸市场要按要求完成提质改造,改造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营。常态化对城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整治,防止流动摊贩及马路市场重现。
四、职责分工
(一)县市场监管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索取的票证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及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 (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无固定经营门店的食品摊贩,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设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一是逐家逐户整治市场内的经营主体不规范经营行为。督促统一上墙悬挂有关证照,做到从业人员证照齐全,亮照经营。二是督促集贸市场开办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查验生鲜、冷冻水产品和畜禽肉类及其制品经营户的采购合格证明、交易凭证等票证和有关台账记录,禁止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产品。打击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整治酱菜、熟食摊卫生状况,落实工作人员穿衣戴帽、“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建设和常态使用。四是敦促市场开办方落实农残检测,每天公示农残检测结果,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五是持续整治菜摊超摊、漫摊乱象、价格公示、明码标价、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集贸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
4.根据领导小组安排,起草、印制、上报汇总各类文字材料,承担具体工作事项的衔接、协调、组织实施。
(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督促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对不安装油烟净化器或者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的规定,持续治理市场外占道经营、“以路为市”、流动摊贩、固定门面私搭乱建(如市场内临时桌、塑料筐、过道煮饭、雨棚、遮阳伞等)等乱象。
3.敦促门店经营户落实“门前五包”制度,落实市场周边环卫设施加盖、垃圾桶(箱)外部干净、周边垃圾不落地,垃圾及废弃物及时收集清运。
(三)县农业农村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及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的规定,依法对市场内活禽宰杀点开展防疫工作监督检查,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整治集贸市场活禽宰杀、交易和水产品交易区乱象,要达到活禽宰杀“三区分离”,室内全封闭式宰杀,不在宰杀间外宰杀活禽;水产品做到上台宰杀、鱼池洁净、台面清洁,垃圾做到即产即清。
(四)县消防救援大队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依法依规对双江县辖区内集贸市场开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重点整治占用消防通道及市场内占道经营,拆除固定门面占用消防通道的建筑物、雨棚、伞、过道煮饭及私拉乱接电线。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对市场及周边洗手设施、道路、下水管道、井盖、防护栏等重点设施的巡查、检查,及时修复破损设施。
(六)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农贸市场产生的废弃物、排污等污染环境项目开展监测,对排污不达标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七)县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1.负责城乡商品市场体系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引导;开展产销衔接、促进市场供应稳定;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有关工作;拟订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向上争取集贸市场改造项目和资金,落实集贸市场标准化规范提升、划行规市,检查并完善集贸市场“四公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公厕、垃圾房等卫生管理制度)
(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积极配合、全力做好市场整治期间的治安工作,规范集贸市场周边车辆停放。
(九)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行业要求对市场执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大清洁”清洁消毒措施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操作台面、垃圾桶、下水道、卫生间、通道、运输车辆、肉类、活禽及水产等区域的消杀情况及相关记录。
(十)县疾控中心
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配置足够数量的标准毒饵站,定时投放饵料;检查市场鼠、蚊、蝇、蟑螂(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指导市场开办方开展病媒生物的消杀。
(十一)县信访局
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及维稳工作。
(十二)勐勐镇、沙河乡
1.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市场周边居民思想工作,及时处置阻碍整治行为,杜绝违法上访等现象的发生;
2.配合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市场秩序的整顿,杜绝出现马路市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是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办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举措,事关群众生活,事关经营户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狠抓落实。做到精心组织,一线整治,相互不推诿,确保城区市场整治过程不出问题,对违法乱纪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全县市场秩序稳定。
(二)以问题为导向,攻坚克难。各成员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查找每个市场存在的问题、逐个解决小问题,以达到解决大难题的效果。工作组要集中攻坚克难,逐个梳理每个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情况,形成问题清单,用“清单式”的工作方法彻底解决市场乱象问题。
(三)完善机制,落实措施。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和区域安全生产风险分布情况,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开展针对性的预案演练,完善预警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全面做好应急准备。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既要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难点问题,又要及时把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共治的集贸市场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城区集贸市场环境。
(四)社会共治,人人参与。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宣传动员,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宣传集贸市场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民知晓、全民支持、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附件:关于规范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
附件
关于规范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各经营户,广大群众:
为深入推进健康县城建设工作,规范集贸市场秩序,经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办研究,决定对县城主城区集贸市场内违规占道经营、超摊漫摊、私搭乱建、熟食“三防”设置运用不规范、活禽宰杀区(水产品)脏乱差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主城区城南、北河、汇金、利众四个集贸市场
二、整治时间
3月20日-3月24日(五天),并长期坚持
宣传阶段:2023年3月20日。
自行整改阶段:2023年3月21日—4月23日。
专项整治阶段:2023年4月24日开始,并长期坚持。
三、整治内容
(一)严禁占道、漫摊和店外经营,店面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
(二)严禁在市场内私搭乱建(如市场内临时桌、塑料筐、过道煮饭等)。已私搭乱建的商户应自行拆除,未拆除的,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将按依法给予强制拆除。
(三)市场内各商铺、摊位要按照“门前五包”要求,做好卫生保洁,不得乱丢垃圾、泼洒污水、乱排油烟,垃圾做到即产即清。
(四)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严禁占用集贸市场内道路、消防通道、商铺过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
(五)严禁在集贸市场内散养家禽家畜,否则将视为无主处理,不予以任何补偿。
(六)市场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经营者亮证照经营,门店招牌、证照悬挂、商品摆放成一条线;场内各行各业经营秩序井然,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台(架)、肉上案、货放柜”。同时,活禽宰杀要做到“三区分离”(展示区、宰杀区、售卖区);水产品做到上台宰杀、鱼池洁净、台面清洁;熟食“三防”设置运用规范,垃圾及时清理。
四、相关要求
(一)市场周边流动摊贩严格按照城市管理的相关要求,搬入集贸市场在相应的功能分区经营。
(二)进入市场的经营户及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及环境卫生,严禁乱扔垃圾、乱堆物品、车辆乱停乱放、店外划线经营。
(三)集贸市场规范整治后,严禁在集贸道路两侧、人行道、街头等其他公共场所随意设立任何市场或摊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并严肃查处。
开展集贸市场环境整治,惠及千家万户,希望广大群众大力支持,自觉维护。对阻碍破坏市场整治行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请广大群众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按时搬迁,服从管理,配合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本通知自2023年3月20日发布并实施,长期坚持。请各商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自查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县爱国卫生7个专项办将组织力量整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