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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时间:2024-12-02 17:1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

名称

处罚决定

日期

1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0号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魏**

于2022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二组“大箐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2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1号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陈**

于2022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大箐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3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2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4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3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5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8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6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5号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魏**

于2020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大箐地”(小地名)和“江边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7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8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8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9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8号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陈**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10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达药山”(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7

11

双林罚决字〔2024〕第120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8年2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忙糯乡小坝子村下必地组干龙潭(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毁坏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