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0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22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二组“大箐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1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2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大箐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3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5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20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大箐地”(小地名)和“江边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8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9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8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10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达药山”(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1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20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2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忙糯乡小坝子村下必地组干龙潭(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