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属于经营过 期食品的行为。
一 、案件情况:2024年7月16日,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江XX超市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食品销售货架的不同位置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食品销售货架不同位置摆放的食品均 已超过保质期,且摆放位置未张贴有“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类似字样的区分标识。
二、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对双江佰源超市店(经营者:段某某)作出没收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
四、处罚单位: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