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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9.22”道路交通调查报告公示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1-29 10:4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事故时间:2023年09月22日16时50分许

事故地点: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多依树组便道K2+100M

2023年09月22日16时50分许,临沧市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便道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该起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李XX1,男,布朗族,47岁,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麻勐二组,持有 “B2E”类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状态:正常。系事故发生时云S11XX4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当事人李XX2,男,布朗族,36岁,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麻勐一组,持有 “E”类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状态:正常。系事故发生时云S2AXX4号普通二摩托车驾驶人。

(3)当事人李X,男,布朗族,47岁,文盲,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麻勐一组,事故发生时乘坐于李XX2驾驶的云S2AXX4号普通二摩托车上。

(4)当事人李XX3,女,布朗族,5岁,学龄前儿童,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麻勐一组,事故发生时乘坐于李XX2驾驶的云S2AXX4号普通二摩托车上。

2、车辆情况

肇事车(甲车)号牌:云S11XX4,车型: “华神牌/DFD3060F6”中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XX1,车辆识别代号:LGHW5GAK2AH03XXX2,发动机号:J1ES1A6XXX4,车辆检验有效期止: 2023年03 月31日,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该车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为PDZA20235335000000XXX1,保险有效期至2024年01月13日。

肇事车(乙车)号牌:云S2AXX4,车型:“轻骑铃木牌/QS150-5” 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XX2,车辆识别代号:L9SPD5503K101XXX8,发动机号:1911XXX8,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9日 ,该车状态:正常。该车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多依树组便道K2+100M处 ,现场道路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麻勐、多依树组方向, 北与双江县邦丙乡南协公路交接,道路未设置标志标线,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平坦的砂石路面,有效路面宽为3.5M,道路东侧设有宽为1.2M的排水沟, 事故路段道路由南向北为上坡,坡度为1%,道路路外东西两侧为耕地。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9月22日,李XX1驾驶云S11XX4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多依树组便道由南向北行驶,16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双江县邦丙乡南协村多依树组便道K2+100M处时,与对向由李XX2醉酒后(送检的李XX2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3.82mg/100ml血)驾驶的云S2AXX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另载二人:李X、李XX3)会车,会车过程中云S2AXX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李XX2被云S11XX4号中型自卸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乘车人李X受轻伤二级、李XX3受轻伤一级及云S2AXX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报警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后,报警人为群众李XX4报警至我局110指挥中心;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记录图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原始状态;

(3)驾驶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李XX1持有“B2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李XX2持有“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云S11XX4号中型自卸货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云S2AXX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状态正常。

(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1.云S11XX4号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事故喇叭装置不合格;④、该车发生事故时防护装置不合格;⑤、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不合格。⑥、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⑦、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2. 云S2AXX4号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该车发生事故喇叭装置功能有效;④、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功能有效;⑤、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⑥、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6)当事人李XX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李XX1呼气测试未检出酒精。

(7)《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1959号(李XX2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李XX2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33.82mg/100ml血;

(8)当事人李XX1、李X询问笔录及证人陈述笔录材料:证实事故发生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648号证实: 被鉴定人李XX2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等多发损伤死亡。

(10)《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02270号、第02271号报告证实:被鉴定人李X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李XX3此次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李XX1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安全设施不全(防护装置、行驶系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狭窄的山路路段会车时未停车礼让不靠山体的一方车辆先行,在发现危险时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当事人李XX2醉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以至于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当事人李XX2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此次事故中李XX2、李X、李XX3驾乘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李XX1驾驶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安全设施不全(防护装置、行驶系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狭窄的山路路段会车时未停车礼让不靠山体的一方车辆先行,且在发现危险时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方面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李XX2醉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以至于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个方面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李XX1、李XX2二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李XX1、李XX2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X,无与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李三无责任。

当事人李XX3,无与此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李欣妍无责任。

(五)事故预防及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辖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依然存在,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建议对山区道路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和查缉力度,加大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普及,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件发生后,交警大队经调查,此案已向当事各方送达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并对此次事故进行调解,消除各方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