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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环罚〔2023〕03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7-28 09:4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名称:双江申学堂建材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2530925MA6NRU112N

法定代表人:申学堂

地 址:双江自治县勐勐镇闷乐村委会忙票完小北面自家房屋

2023年5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对你销售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销售部堆放的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1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现场照片5份、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销售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23〕03号)告知你销售部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销售部于2023年7月15日提交《双江申学堂建材销售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30000元行政处罚罚款。根据你销售部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及时召开案审会议,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查,你销售部已按照我局要求完成整改,对弃土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消除扬尘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所述,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 号)文件(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销售部陈述申辩理由,同意从轻对你销售部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销售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沧分行南塘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根据《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沧辖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向指定具有管辖权的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双江分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