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DBJ23366030058
样品名称:韭菜
购进日期:2023-03-15
被抽样单位:双江何氏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2.抽样编号:DBJ23366030017
样品名称:韭菜
购进日期:2023-03-15
被抽样单位:北河集贸市场陈加会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检验机构: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3.抽样编号:SBJ23530000606430047ZX
样品名称:红糖
生产日期:2023-02-18
被抽样单位:双江友云百货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机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双江何氏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3-03-15)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是该摊户于2023年3月15日从本地散户购进,购进8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剩余6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摊位,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北河集贸市场陈加会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3-03-15)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韭菜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从本地散户购进,购进6公斤,抽检售出2公斤,剩余4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双江友云百货店销售的红糖(生产日期:2023-02-18)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样不合格批次红糖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25日从双江双玲百货店购进,共购进10袋,抽检售出7袋,1袋被消费者购买,2袋被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并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检测报告(NO:SP2023128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