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舒心的春节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双江实际,现将双江自治县2025年春节元宵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住宅小区。
(二)城市主干道、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六)山林、草地、蔗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购买与燃放要求
(一)市民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质量合格、标识清晰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购买和燃放非法、劣质产品。
(二)燃放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操作,远离人群和易燃物,儿童需在成人监护下安全观看。
(三)燃放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引发火灾和环境污染。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审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健康步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垃圾桶、果皮箱等部位投射、抛掷。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易燃烧、易爆炸的物品。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违反法律法规,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倡导文明新风,争当文明市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号召周边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带动共创安全、和谐的节日气氛。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可向属地公安(110)、综合执法(0883-7628695)、应急(0883-7624090)举报。
六、本通告自2025年1月24日起执行。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