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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时间:2024-11-07 15: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7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8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3年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2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9号

田**毁坏林木、林地案

田**

于1991年8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3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0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3年8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4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1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4年5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辣椒。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5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2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1996年9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6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3号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魏**

于2014年5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布京村勐傣组国有勐峨林区“别安洞”(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7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4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1年9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8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5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2年2月份,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玉米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9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6号

宋**毁坏林木、林地案

宋**

于2021年9月份,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玉米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10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7号

何**毁坏林木、林地案

何**

于2013年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帮迈村板桥组“八科地”(小地名)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

11

双林罚决字〔2024〕第088号

罗**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

罗**

于2023年9月29日,未经批准擅自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大丙山的山上,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到集市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