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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时间:2024-10-25 10:0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 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双林罚决字〔2024〕第059号

蔡**毁坏林木、林地案

蔡**

于2020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直村忙应组“河老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2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0号

蔡**毁坏林木、林地案

蔡**

于2020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直村忙应组“河老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3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1号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魏**

于2021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三组“老胶场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4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2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4年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一组“老棚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5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3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9年6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一组“老棚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6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4号

艾**毁坏林木、林地案

艾**

于2018年3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岔河组“断山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7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5号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鲍*

于2021年4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回晓三组“别世卡”(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8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6号

赵*毁坏林木、林地案

赵*

于2022年1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回晓二组“麻若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9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7号

赵**毁坏林木、林地案

赵**

于2018年8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江边寨一组“公摆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10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8号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陈**

于2021年4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大组三组“排农”(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烤烟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18

11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9号

田**毁坏林木、林地案

田**

于2018年开始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电站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21

12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0号

石**毁坏林地案

石**

于2019年开始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电站地”(小地名)国有林地内开垦的地块继续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