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5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59号 | 蔡**毁坏林木、林地案 | 蔡** | 于2020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直村忙应组“河老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0号 | 蔡**毁坏林木、林地案 | 蔡** | 于2020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直村忙应组“河老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1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21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三组“老胶场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4年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一组“老棚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3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9年6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忙安一组“老棚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4号 | 艾**毁坏林木、林地案 | 艾** | 于2018年3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忙安村岔河组“断山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5号 | 鲍*毁坏林木、林地案 | 鲍* | 于2021年4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回晓三组“别世卡”(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8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6号 | 赵*毁坏林木、林地案 | 赵* | 于2022年1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回晓二组“麻若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9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7号 | 赵**毁坏林木、林地案 | 赵** | 于2018年8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江边寨一组“公摆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10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8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1年4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南协村大组三组“排农”(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烤烟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18 |
1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69号 | 田**毁坏林木、林地案 | 田** | 于2018年开始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电站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21 |
1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0号 | 石**毁坏林地案 | 石** | 于2019年开始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电站地”(小地名)国有林地内开垦的地块继续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