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绥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绥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陶红、陶先兵等38位申请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双劳人仲案字〔2024〕6号),出现案件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你单位监事李丽平拒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双劳人仲案字〔2024〕6号-1号至-3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属于终局裁决的,你单位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单位可以依法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