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县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文明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的;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联席办、信访部门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四)五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及人民检察院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已认定,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和公共秩序的;
(六)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七)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的;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的,或者代人信访未获得授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九)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一)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等行为的;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要钱,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以及通告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重提醒:违法信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共双江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双江自治县委社会工作部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 双江自治县司法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