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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的公告


来源: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4-03-27 11:1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共秩序管理,根据《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规定,双江自治县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对县城建成规划区内养犬行为进行规范整治。

一、整治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长期执行。

二、整治范围

双江自治县建成规划区。

三、规定及要求

(一)自2024年4月 1日起双江自治县公安机关已开始受理犬只实名登记,养犬人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二)不得户外放养犬只;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

(四)养犬人不得随意让个人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泄粪便,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清除;

(五)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戴嘴套、束犬绳和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犬绳、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对违反《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对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捕捉、收容处置,对占道售犬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反《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将由双江自治县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投诉单位:双江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举报热线:0883—7622835、0883—7628695。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