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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案件的通报


来源:县文化和旅游局 作者:县文化和旅游局 李雪莲  时间:2024-03-22 15:4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案件情况:2024年1月12日,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江XX茶业有限公司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名员工正在包装茶饼,包装茶饼所用的棉纸上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小户赛-普洱茶(生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453092541732”、生产厂家为“双江勐库XX茶厂”、生产地址为“双江县勐库镇国道214线南卡村”。现场共发现已经包装好的户名为“小户赛-普洱茶(生茶)”的357克茶饼786片,未使用的包装棉纸196张。经请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日以双市监强制(2024)6号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案涉产品是当事人代客户加工的产品,当事人在没有得到"双江勐库XX茶厂”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对双江XX茶业有限公司(经营者:俸某某)作出罚款8095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