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情况:当事人临沧易行滴滴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车辆云 S**车,于2024年2月21日20时02分,在小黑江边境检查站路口被我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1日20时06分对当事人及乘客作询问笔录,驾驶员杜某未能出示乘客李某在网约车下单平台上的下单记录,同时驾驶员杜某也未能出示其在合理时间 内在平台接单拉载李某的接单记录及有效证明,经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杜某驾驶云S**号车拉载3人,从沧源县城到临沧市临翔区,其中,2人在平台下单,驾驶员杜某正常接单,但第三人即乘客李某未在平台下单,驾驶员也未按规定在平台上接单。驾驶员和李某约定将人从沧源县城送到双江县城,达成协议乘车费用100元(询问笔录1份,证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
2.法律依据: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处罚结果:决定给予当事人临沧易行滴滴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 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江大队。
5.处罚时间: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