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办学校督导检查办法和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云政教督办〔2023〕12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1〕6号)要求,县教育体育局将联合县文化旅游局于2025年6月24日至6月27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2024年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实地年检校外培训机构
1、双江七彩舞蹈艺术培训中心
2、双江爱尚舞蹈健身馆
3、双江绘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4、丫丫艺术培训中心
5、双江军瑶乐器工作室
6、双江县小乖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7、双江馨声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8、双江繁秀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9、双江雅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0、双江汤姆斯舞蹈培训有限公司
11、双江星启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12、双江逐日体育培训学校
13、双江烈风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14、临沧双江小龙人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15、临沧明辉搏击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16、新希望足球俱乐部(临沧)有限责任公司
17、双江拓体体育有限公司
18、双江顶峰体育培训有限公司
二、年检内容
A级 指标 | 分值 | B级指标 | 分值 | 年检评估标准 | 自评得分 | 检查组评估 | ||
B级 指标 | A级 指标 | B级指标 | A级指标 | |||||
A1 方向 | 9 | B1办学 方向 | 1 | 坚持党对民办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 ||||
1 | 年内学校未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政治类事件。 | |||||||
B2依法 办学 | 1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学,证照齐全,未发生违法违规办学情况。 | ||||||
B3党建 工作 | 1 | 党组织建设内容写入机构章程和落实情况。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等内容写入章程;写入章程后要明确党组织地位作用,并做到有效落实。 | ||||||
2 | 按照党章规定健全培训机构的党组织建设。 | |||||||
1 | 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要保障党组织活动经费、场所保障到位,不影响党建党务工作;要做好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和服务工作。 | |||||||
1 | 党内组织生活正常,规范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设立党组织的机构,党内组织生活要正常开展;没有党员的机构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 |||||||
1 |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培训机构,党组织书记要按程序进入培训机构参与重大决策,党组织会议要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等工作的;未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员、联合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员工要及时掌握培训机构工作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
A2 管理 | 6 | B4决策 管理 | 2 | 民办培训机构党组织要突出诚信守法,引导培训机构端正培训思想,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招生、收费等行为,防止培训造假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效益。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符合法定要求,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订办学章程和理事会(董事会)章程。 | ||||
B5校长 设置 | 2 | 校长的资质、聘任和核准符合法定要求,并依法行使职权。 | ||||||
B6其他 机构 状况 | 2 | 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队伍稳定;建立健全教代会、工会制度,党团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到位。 | ||||||
A3 条件 | 9 | B7办学 经费 | 1 | 注册资金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文化艺术类和科技类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 ||||
B8办学 条件 | 2 | 培训场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培训场所所在楼层≤4层,其中招收不满14周岁中小学生的所在楼层≤3层;总使用面积:文化艺术类≥250㎡,科技类≥200㎡,体育类符合《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的规定。 | ||||||
2 | 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化艺术类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其中:舞蹈类、戏曲类培训教室净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和木地板;科技类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符合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体育类培训设施及体育器材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等标准。 | |||||||
2 | 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以自有场所开办的,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提供场所的产权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期:文化艺术类≥5年、科技类≥2年、体育类≥1年。 | |||||||
2 | 学校校园文化、精神文化和环境文化氛围浓郁和谐,环境优美,整洁卫生。 | |||||||
A4 办学 行为 | 13 | B10资金筹措 | 3 |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 ||||
B11培训服务 行为 | 2 | 机构不得出现超审批范围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 ||||||
4 |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每天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0:30,线上培训机构每天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1:00。 | |||||||
2 |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 |||||||
2 | 与家长、学生签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
A5 人员 | 9 | B12从业人员招用 | 1 | 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 ||||
1 | 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聘用境内的外籍教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1 | 聘用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 | |||||||
1 | 聘用的专兼职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校外培训的情形。 | |||||||
B13从业人员培训 | 1 | 培训机构对初次招用人员,需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 ||||||
B14从业人员权益 | 3 |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 ||||||
B15规范管理 | 1 |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规定。 | ||||||
A6 管理 | 7 | B16招生行为 | 2 | 建立规范的招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招生政策,在招生宣传及招生过程中无违规行为。 | ||||
B17招生广告管理 | 3 | 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备案;招生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无夸大其词,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定,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能擅自更改和发布超过有效期的广告。 | ||||||
B18学生权益 | 2 | 机构有保障学生权益的制度,并印发给每个学生;学生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学生入学后提出转学或退学,机构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办理转学或退学、退费手续;有维护学生权益的机构,学生必要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得到保证;没有发生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 | ||||||
A7 管理 | 22 | B19法人财产权 | 3 | 法人产权明晰,属于学校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财产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过户手续齐全。出资人按时、足额出资并经会计事务所验资,没有抽逃出资、违法转让学校财产或以学校财产用于担保的现象。 | ||||
B20费用支出情况 | 3 | 办学收入中除留足发展资金后的其余部分的各项支出合乎开支规定,各项教育教学业务费能够得到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没有被挪用或抽逃,没有被用于校外投资。 | ||||||
B21收费管理 | 3 | 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 ||||||
2 | 是否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 |||||||
2 |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 |||||||
2 |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 |||||||
3 | 结合实际,可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保证预收费被监管。 | |||||||
2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其他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B22财务制度建设 | 2 | 建立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账册齐全,账目清楚;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符合规定并接受各方监督;编制年度会计报告;无拖欠工资现象。 | ||||||
A8 安全管理 | 10 | 安全管理制度 | 2 |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事件风险评估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机制。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安全管理责任明确。 | ||||
场地 安全 | 3 | 培训场所不存在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情况。培训场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规定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数据存储设备,且运行正常。 | ||||||
消防 安全 | 3 | 培训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须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规范要求。培训场所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范安装消防设施器材。 | ||||||
安全 措施 | 2 | 安全标识设置符合要求。常态化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安全管理措施得当且有各类安全检查记录。 | ||||||
A8 | 9 | B23教学常规 管理 | 2 | 教学管理制度完备、规范,执行较为严格,教学运行平稳有序。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系统、完整;管理队伍结构合理、稳定;教学各类档案完整。 | ||||
B24教学质量 管理 | 2 | 各主要教育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完善、合理;教学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活动正常,建立教育教学评估机制,反馈与改进效果较好。 | ||||||
B25专业建设 | 1 | 专业设置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市场需要,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和职业资格标准、岗位任职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规范,能体现以应用型为主的人才培养目标。 | ||||||
B26课程建设 | 3 | 课程设置有总体思路、具体计划和配套措施,执行状况较好,重视教学内容改革,有成效;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有机结合,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教学;教材选用符合规定,做到“凡编必审、凡用必审”,按照先审核思想性、再审核科学性、最后审核适宜性的要求由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内部审核,主管县(区)教育体育部门再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外部审核。 | ||||||
B27实践教学 | 1 | 重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经费有保障;行业、企业参与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 ||||||
A9 | 6 | B28学生发展 | 2 | 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学生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研究和实践成果,综合素质发展较好。 | ||||
B29学校拓展 | 2 | 扩大培训教育内涵,涉及到成人教育、远程教育、自学考试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 ||||||
B30社会声誉 | 2 | 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成果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 ||||||
评估总分 | ||||||||
年检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