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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关2023年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公示


来源:县乡村振兴局 作者:  时间:2023-05-29 15:5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根据《临沧银保监分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临沧市乡村振兴局转发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临银保监发[2022]1号)《关于同意双江自治县2023年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双乡振指复〔2023〕25号)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开办〔2018〕1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提高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下运行、常态化公开,保障脱贫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双江自治县2023年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公开,公开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双江自治县2023年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类型:资金下达

文件金额:100万元。

资金预算年度:2023年

公开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883-7621703

全国防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项目名称:2023年小额信贷贴息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双江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项目实施单位:双江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负 责 人:浦文平

联系电话:0883-7621703

通信地址:双江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3007室

编制日期:2023年3月31日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指示、提出重要要求,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加强和规范年度脱贫小额信贷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扶持效益,继续发挥扶持贴息贷款在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最大程度的满足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在发展产业中对资金的需求,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双江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双开组办﹝2021﹞19号)《临沧银保监分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临沧市中心支行 临沧市乡村振兴局转发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临银保监发〔2022〕1号)要求,以全县境内未享受脱贫小额信贷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为主要对象,通过政府提供贴息贷款,使有自我发展能力,有一定种养技能及经营本领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充分享受党的扶持政策,提高和巩固拓展脱贫户通过产业增收致富的能力。全县2023年拟安排脱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100万元,受益500户(次)以上,规划年终放贷余额达2000万元以上,确保全县有贷款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应贷尽贷、应贴尽贴。

二、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

根据《临沧银保监分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临沧市中心支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临银保监发〔2021〕18号)、《临沧银保监分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临沧市中心支行 临沧市乡村振兴局转发关于继续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临银保监发〔202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扩大脱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在全县精准识别出已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具备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继续纳入支持范围。

(二)贷款用途

脱贫小额贷款主要用于家庭增收致富产业发展项目,如: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建房、结婚、吃喝、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持续完善脱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入保险、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三)贷款条件

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年龄18—65周岁的劳动力。脱贫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有在家发展产业的意愿,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和清偿贷款本金的能力,具有与生产项目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水平,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家庭和睦,遵纪守法,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成员无黄、赌、毒、懒等不良嗜好;一户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只能由一个符合信贷条件的家庭主要劳动力申请贷款,不得累计申请,家庭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主要是为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五)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具体按金融机构的要求,一年一结算,三年内可续贷(疫情防控期间按相关文件要求)。在脱贫户或边缘易致贫户贷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贷款发放银行通过信贷员,或由村级组织通知贷款户,提醒其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的,贷款发放银行和村级组织采取公示、广播、到户等方式,催促逾期贷款户偿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实行据实贴息,若超过还款期限的,由农户自行承担利息。

(七)贷款贴息

2023年财政资金继续给予全额贴息。采取按季贴息方式,贷款人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县乡村振兴局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借款人。贴息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贷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它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续贷和展期的给予正常贴息。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我县主要以云南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双江县支行为脱贫小额信贷贷款合作机构,开展脱贫小额信贷工作。

(二)贷款操作流程

结合我县实际,脱贫小额信贷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复核推荐,承贷金融机构审定放款的流程进行操作。

1.农户申请。有贷款需求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双江自治县过渡期脱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

2.乡村两级审核。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认真核实脱贫户基本信息及贷款用途,确认是一户一人贷款,在三年贴息期内,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组织对农户发展产业意愿进行核实,提出拟贷款资金需求额度等,在《双江自治县过渡期脱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再次对贷款对象真实性进行审核。

3.县乡村振兴局复核推荐。以《双江自治县过渡期脱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审批意见为准,再次核对贷款对象属性,符合条件的推荐给承贷银行。

4.银行审批放款。贷款对象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县乡村三级审核同意的《双江自治县过渡期脱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到辖区信用社或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贷款,营业网点及时对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调查,如无不良记录或符合脱贫小额信贷其它条件,独立作出授信,对审批通过的脱贫小额贷款,及时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登记脱贫小额贷款台账。不抬高门槛,不缩短贷款期限,并在放款前给予贷款农户发放双江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政策告知书。

5.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及拨付贴息。贷款发放后,县乡村振兴局要发挥督促监管作用,协同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的有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告知借款人,并做好贷款收回后的核对登记工作。贷款贴息金额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并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贴息资金。贷款人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乙方)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县乡村振兴局(甲方)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贴息资金发放农户。贴息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贷款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它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疫情防控期间享受续贷和展期的给予正常贴息。

(三)风险补偿

持续运用与原承贷机构(云南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双江县支行)签订风险补偿合作协议。积极协调地方支持,申请增加后备资金,充分满足贷款增长的需求,切实为承贷机构消除“后顾之忧”,持续完善脱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规定对贷款农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结合《云南省扶贫到户贷款呆账代偿管理办法》规定,要按程序组织再次核查,明确界定有无还款能力,慎重处理,坚决避免造成负面影响。先由乡(镇)营业点初步进行摸底调查,再由乡(镇)乡村振兴办、村级(包括驻村工作队)、乡(镇)营业点联合实地调查,对还贷能力进行综合研判,将分析情况报告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及县联社和县农业银行,县乡村振兴局协同财政、县联社和县农业银行进行确认调查。如发展意愿强烈,客观上造成经营损失无法还款的,可先作展期处理;对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获得保险补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呆账损失按照风险补偿合作协议进行代偿,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给承贷银行,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对有能力未偿还有“赖账”思想的,启用行政和司法手段想方设法追偿,并列入黑名单。

四、稳步推进工作机制

(一)抓好帮扶机制。落实定点帮扶单位、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帮助扶持对象选准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大力培育发展脱贫村合作组织,落实脱贫户发展产业结对帮扶责任人,为扶持对象提供产业发展适用技术培训服务,着力提升扶贫产业发展组织化程度,对扶持对象发展产业、增收脱贫实施精准有效帮扶,提高扶持产业贷款使用效益。

(二)做实信贷引导机制。县乡村振兴局和各乡(镇)要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加强“脱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和优惠措施,引导和鼓励他们运用“脱贫小额信贷”贷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要督促合作银行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承诺,为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强化贷后监管机制。“脱贫小额信贷”是专项用于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增收项目的,不得用于其它非生产性支出,更不得“以贷转存”。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和乡(镇)要开展贷后检查,要重点监督贷款的使用,加强脱贫小额信贷监测分析,及时掌握贷款集中到期、逾期等情况,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要督促借款主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贷款;要全面掌握借款主体生产经营运行,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

(四)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合作金融机构每月按要求将数据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录入国办系统,并将相关报表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对所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用活诚信管理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取得“脱贫小额信贷”贷款的脱贫户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恶意逾期不归还贷款或贷款用于非农领域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纳入县财政、银行等部门征信系统黑名单,今后不能获得财政、银行的支持。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风险,坚决打击违规行为。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中国农业银行双江县支行要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一思想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做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基层力量作用,通过设立信贷管理员、产业指导员等方式,加强信贷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跟踪服务,帮助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用好脱贫小额信贷,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严禁出现损坏群众利益行为,防止出现“多头贷”、“一户多人贷”等情况,严防“名股实债”、“户贷企用”、“借贷收息”、“一股了之”、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等问题,违规问题要从严查处。

(二)落实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普遍倡导与重点推广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广脱贫小额信贷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的筹集,会同乡村振兴局统筹落实好脱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做好脱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要大力扶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做好对农业、林业产业的技术指导和产业风险预警;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对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对象进行综合审核,发挥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产业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加强监督考核,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执行扶持产业信贷政策;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负责组织业务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备案,对贷款对象作出独立授信,做好贷款资格审查,催收与追偿及业务情况报送备案等工作;县法院负责受理债务诉讼案件、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县公安局负责对恶意骗贷、实施贷款诈骗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审核确认申请贷款的农户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协助指导扶持对象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农村合作组织;各村委会(社区)及驻村工作队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及产业指导服务工作,核实农户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

(三)规范公告公示。县、乡(镇)、行政村(社区)将脱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脱贫小额信贷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做好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脱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附件:1. 双江自治县过渡期脱贫小额信贷申请推荐表.docx

2. 双江自治县脱贫小额信贷政策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