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sjx/2023-00281
发布机构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2-22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江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作者:双江县县政府  浏览次数:29 字体:【

双政办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双江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江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使用或承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简称“扶贫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县级财政结余转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财政预算“扶贫”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在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乡(镇)财政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各站所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以精准扶贫到贫困村、贫困农户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贫困村、贫困户。

第二章 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六条 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户核算管理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资金。

第七条 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原“乡(镇)人民政府扶贫资金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扶贫项目资金。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存储所得利息,缴入国库纳入预算安排,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报账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基本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评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后,按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启动实施项目。

(二)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填制《双江自治县乡(镇)财政扶贫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附表一)报财政所请拨资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其余资金实行报账回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报账凭证等有效凭据,填制《双江自治县XXX乡(镇)财政扶贫项目计划及资金支出情况表》(附表二)、《双江自治县XXX乡(镇)财政扶贫项目费用分类汇总表》(附表三)报乡(镇)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所审核报账,同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填制《双江自治县XXX乡(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四)经乡(镇)审批机构审核,报财政所请拨资金。

(三)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禁止大额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经招投标建设的扶贫项目可预留项目资金投资总额的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如数退还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出现质量问题,责成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处置。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要求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没有乡(镇)管理部门、乡(镇)相关负责人审查意见及财政所审核意见的;

(五)未及时按要求将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第四章 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报账凭据具体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复书(无项目立项批复书的可用项目指标计划文件代替);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评审结论;

(三)项目实施合同及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安全承诺书;

(四)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五)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

(六)项目公示公告(图片、留存样式);

(七)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八)需审计的项目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

(九)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项目可研或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精准扶贫资料(如贫困户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十)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十一)到户资金补助严禁现金发放,必须通过银行账号转账发放,需提供资金补助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和银行流水清单;实物形式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公章;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必要的图片等);

(十三)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原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统一使用“双江自治县 XXXXX 乡(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四)”,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

第十六条 费用支出明细表及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据实填写,并附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报账资料应完整保存。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双江自治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