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文综罚字〔2023〕005号
发布日期:2023-10-07 06:02 作者:双江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85 字体:【

当事人:双江勐库**量贩KTV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罗**

住所(住址等):双江勐库新寨214国道旁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8月23日21时48分至22时05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场所负责人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双江勐库新寨214道旁的勐库**量贩KTV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经查,发现该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双)文综检(勘)字〔2023〕第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到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勐库**量贩KTV进行日常检查,并由该场所负责人陈**签字确认。

2、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明该场所正在营业。

3、双江勐库**量贩KTV《营业执照》、负责人罗**及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由该场所负责人陈**签字确认,证明该场所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4、执法人员对陈**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叙述承认双江勐库**量贩KTV在场所内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为。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有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处罚内容)对双江勐库**量贩KTV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江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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