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00时31分许,临沧市双江县勐勐镇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该起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李某,女,彝族,政治面貌:群众,小学文化,职业:待业,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勐勐镇忙建村委会,居民身份证号:533526********082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云S**0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2.当事人奉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允俸村委会,居民身份证号:510921********283X。持“C1E”类驾驶证。系云S***366号纯电动轿车驾驶人。
3.当事人张某,女,拉祜族,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待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双江县沙河乡土戈社区,居民身份证号:530925********1026。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云S**0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
(二)车辆情况
1.甲车:车辆号牌:云S**088,车辆类型:“五羊-本田牌WH125T-9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罗某(男,居民身份证号:533526********1231,户籍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沙河乡允俸村),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李某。该车发动机号:18L****1,车辆识别代码:LWBTCJ9A9J1****12,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3月31日,该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B202353350000****33,保险期限2023年03月17日18时至2024年03月16日18时止。
2.乙车:车辆号牌:云S***366,车辆类型:“东风牌/LZ7005SLAEV”型小型新能源汽车,车辆所有人: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双江巡游出租汽车分公司,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奉某,该车发动机号:DA2208****14,车辆识别代码:LMXF17BF7NZ****98,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KUMVPPCTP23B0****8B,保险期限2023年12月01日00时至2024年11月30日24时止。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双江县和谐大道与弄翔路十字交叉路口处,和谐大道呈东西走向,东至与勐勐北路交叉路口方向,西至与滨河大道交叉路口方向;弄翔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双江县福利公司方向,北至双江县人民医院方向。和谐大道与弄翔路的路面性质均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和谐大道设有道路中心实线,将道路划分为南北两个半幅路面,交叉路口以东方向北半幅路面由道路车道线分为两个机动车道,由内向外车道宽分别为 3.4M 、3.4M,南半幅路面为一个宽为6.8M的车行道,交叉路口以西方向南半幅路面由道路车道线分为两个机动车道,由内向外车道宽分别为 3.4M 、3.4M,两端路口内行车方向内车道为直行加左转弯车道,外车道为直行加右转弯车道;弄翔路设有道路中心实线,将道路划分为东西两个半幅路面,交叉路口以北方向东半幅路由车道线分为两个机动车道,由内向外车道宽分别为 3.4M 、3.4M,西半幅路面为一个宽为6.8 M的车行道,交叉路口以南方向东半幅路面由车道线分为两个机动车道,由内向外车道宽分别为 3.4M 、3.4M,两端路口内行车方向内转为直行加左转弯车道,外车道为直行加右转弯车道。交叉路口内设有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信号灯东西方向为绿灯通行信号,南北方向为红灯禁止通行信号,交叉路口四个方向入口行车方向均施划有停止标线、人行横道。在和谐大道及弄翔路车道外均设有人行道标线,现场道路夜间有路灯照明,路口有监控设施。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12月16日,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S**08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另载一人:张某)沿双江县弄翔路由南向北行驶,00时23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双江县和谐大道与弄翔路十字路口时与和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奉某驾驶的云S***366号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经医院抢救死亡、张某受重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报警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后,报警人为路人唐某报警至我局110指挥中心;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记录图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原始状态;
3.视频监控资料证实:事故发生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载:张某)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遇交通信号灯红灯禁止通行时,未按规定停车等候放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
4.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奉某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
5.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血检、尸检、伤情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证实:事故发生时两辆车车各项功能有效;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李某、奉某在事故发生前未饮酒;当事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事人张某此次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
(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遇交通信号灯红灯禁止通行时,未按规定停车等候放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当事人李某、张某驾乘摩托车时未戴安全头盔,加大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一)当事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遇交通信号灯红灯禁止通行时,未按规定停车等候放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奉某无与此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奉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三)当事人张某无与此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认定张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