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SBP23530000004431965ZX
样品名称:鲈鱼(淡水鱼)
购进日期:2023-07-02
被抽样单位: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8030096
样品名称:牛蛙
购进日期:2023-07-09
被抽样单位:双江乐家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3.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8030189
样品名称:彩色虾片
生产日期:2023-06-15
被抽样单位:双江勐库新天福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铝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4.抽样编号:GZP23530000713934752
样品名称:辣椒(小米辣)
生产日期:2023-07-10
被抽样单位:双江荣芳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5.抽样编号:GZP23530000713934751
样品名称:辣椒(小米辣)
生产日期:2023-07-10
被抽样单位:双江李氏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7-02)恩诺沙星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鲈鱼(淡水鱼)是该超市于2023年7月2日从双江聚源海鲜水产批发店购进,购进4.6公斤,抽检售出4.388公斤,剩余0.212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90元进行处罚。
(二)双江乐家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7-09)恩诺沙星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从双江聚源海鲜水产批发店购进,购进20.5公斤,抽检售出3.28公斤,销售了12.5公斤,剩余4.72公斤由双江聚源海鲜水产批发店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34元进行处罚。
(三)双江勐库新天福超市销售的彩色虾片(购进日期:2023-06-15)铝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彩色虾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昆明庆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件(20袋),抽检售出5袋,抽检前销售10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22.5元进行处罚。
(四)双江荣芳蔬菜摊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07-10)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小米辣)是该蔬菜摊于2023年7月10日从批发商手里购进,购进5公斤,抽检售出3.2公斤,剩余1.8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摊位,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10元进行处罚。
(五)双江李氏蔬菜摊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07-10)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小米辣)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批发商手里购进,购进5公斤,抽检售出3.05公斤,剩余1.95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