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结果的公告(第3号)


来源:     时间:2024-02-0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按照《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和(第2号)要求,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18日下午14:30分在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六楼一号会议室举行了《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对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是否合法、适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听证后根据听证代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将《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向社会发布。

附件:《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1日

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增加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相关要求,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听证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下午14:30分在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六楼一号会议室举行了《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根据《云南省自然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便笺〔2023〕969号)《云南省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园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方案》、《云南省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方案》《云南省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方案》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综合分析园地、林地、草地质量,加快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于2023年4月全面启动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经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内业测算、初步成果编制、意见征询、州级审查、省级审查,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此次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3年12月11日,按规定在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通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2024年1月3日,发布了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陈述人员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

2024年1月18日下午14:30分在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六楼一号会议室举行《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共39人(其中听证代表27人,听证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1人,听证记录员1人,技术单位陈述人1人、听证监察人1人、听证旁听人7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李斌同志担任,决策发言人由双江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杜静梅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纪委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叶正新同志,听证记录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负责人张梅担任。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7人,其中:实到听证代表22人,符合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宣读听证纪律并告知各位听证代表的权利义务

2.决策发言人就本次《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的有关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3.技术承担单位代表就本次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介绍和说明。

4.听证代表对本次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发表意见和提问,并填写听证会意见表。

5.技术承担单位陈述人和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对本次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回答、说明。

6.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召开的相关程序合法性、规范性发表监察意见。

7.听证会主持人就本次《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进行会议总结。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此次听证会上,到会的听证代表踊跃发言,对《双江自治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和汇总,归纳总结如下:

1.草案中区域概况行政区划部分出现错别字,“南朗村”的正确写法为“南榔村”。

2.园地、林地、草地定价有点偏低,建议做适当的提高。

3.针对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的“国有、集体”土地,对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建议分别进行测算。

4.建议将园地地上附着物纳入地价考虑范围。

5.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应与当前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基本衔接一致,以确保今后项目征地有标准依据。

6.林地定级指标应将“地类”纳入权重因子,以区分不同地类价格差异。

7.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橡胶、核桃、坚果等干果”纳入林地管理,建议复核本次使用的林草数据是否正确,并将“橡胶、核桃、坚果等干果”纳入林地定级定价。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的处理情况

上述意见和建议,经听证决策人合议后,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1.关于听证代表“草案中区域概况行政区划部分出现错别字,如“南朗村”的正确写法为“南榔村”。

已经重新核实修改。

2. 关于听证代表提出“园地、林地、草地定价有点偏低,建议做适当的提高”。

从全省大部分情况来看,本项目基准地价都是在这个水平,差距不大。目前云南省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属于第一轮开展。前期没有基数可对比,首次评估基准地价不易过高,一是要利于流转,流转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基准地价只是作为参考依据,类似于底价;二是在后期二级市场流转时有可能涉及税收问题,如果基准地价过高但真实市场成交价格达不到基准地价水平可能涉及按基准地价缴纳税收以及由国家或集体按基准地价回购的情形。

3.关于听证代表提出的“针对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同的国有、集体土地,对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建议分别进行测算”。

本项目基准地价制定主要服务于园林草地流转,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权属,仅是对规定年期内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应区分国有或集体用地。

4.关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将园地地上附着物纳入地价考虑范围”。

根据部、省下发的技术方案要求,林地包含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园草不含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价值。

5.关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应与当前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基本衔接一致,以确保今后项目征地有标准依据”。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征收应参考的区片综合地价两者存在较大区别,园林草基准地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作为价格参考依据,不直接用于土地补偿;而区片综合地价是用于土地征收,用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

从权力类型来看,园林草项目是承包经营权,区片价可近似理解为“所有权”,二者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区片价适用于土地征收,而园林草基准地价适用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仅是使用权的流转,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土地征收往往带来土地所有权的转变,即由集体转为国有。从土地利用上看,在后续利用过程中,园林草基准地价对应的利用方式是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而区片价对应的后续利用方式往往是会改变土地用途的,通常是由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

再通俗一点来说,可以近似理解为一个租房和卖房的过程,园林草基准地价对应租房,区片价对应卖房,租赁你的房子还是你的,只是租客在使用,所有权还是出租人,而卖房,则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人。所以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和区片综合地价不具有可比性,不宜直接对比分析。

6.关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林地定级指标应将‘地类’纳入权重因子,以区分不同地类价格差异”。

从林地分地类面积统计情况来看,乔木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95.08%,剩余4.92%包含竹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橡胶园,细分到具体二级地类面积过小,不适宜单独按不同地类进行分等定级。

7.关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橡胶、核桃、坚果等干果’纳入林地管理,建议复核本次使用的林草数据是否正确,并将‘橡胶、核桃、坚果等干果’纳入林地定级定价”。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要求,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故此次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已经优先将橡胶园纳入林地,按照林地相关规程进行定级及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