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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江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5号)


来源: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时间:2024-09-30 17:5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制度建设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双江自治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现将《办法》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15:00—17:00;

地点: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号楼2楼2007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杨 阳 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陈启华 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建设与运营管理股负责人

申显辉 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人

(三)听证监察人

沈云昌 双江县司法局副局长

(四)听证代表

铁绍华 双江县人大代表、县人大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

田明跃 双江县人大代表、县人大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铭峪 市政协委员、双江县政协提案委副主任

洪宗昀 双江县政协委员、县总工会二级主任科员

段 玮 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李正华 双江县发改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

陈 艳 双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严柏梅 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唐琦又 双江县城投公司办公室人员

刘明祥 双江县和馨物业经理

吴洪波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彭联灵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李龙千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于云双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李瑶瑶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李晶改 新市民青年人代表

(五)听证记录人

普满珍 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建设与运营管理股工作人员

杨子涵 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股工作人员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16位听证代表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发言,提出了27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保租房建筑面积的建议。建议“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中“左右”一词不够严谨。

(二)关于退出管理的建议。建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为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关于申请中罗列具体申报材料的建议。1.建议第十六条提出申请中罗列具体申报材料;2.建议第十九条报建材料罗列具体材料。

(四)关于“没有专项资金对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的建议。

(五)关于“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改为“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议。

(六)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议。建议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后明确谁受益。

(七)关于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文稿的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保租房建筑面积的建议予以采纳。对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在第七条中明确要求以宿舍型形式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40至50平方米。

(二)关于退出管理的建议不予采纳。参考省、市等各地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作修改。

(三)关于申请中罗列具体申报材料的建议不予采纳。第十六条提出申请中具体申报材料在《临沧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指导意见》中已有阐述,第十九条中报建材料包括的具体材料相关部门另有规定,不需要把其他文件规定合并在该管理办法中。

(四)关于“没有专项资金对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

的建议不予采纳。第二十三条中已说明租金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偿还、房屋维护、运营管理。

(五)关于“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改为“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水电、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议不予采纳。配套设施包含的内容很多,水电、消防只是其中一部分,不用特别强调。

(六)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议予以采纳。对文本内容进行修改,在第五条中改为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七)对具体条文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文稿的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将在《办法》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特此公告。

双江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