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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起草说明


来源:双江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8-1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深入推进双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特制定了《双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现就认定指导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认定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结合双江自治县实际,制定《双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二、《认定指导意见》的目标任务

本《指导意见》旨在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文件精神,并进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判定,即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在符合前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由其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判断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三、工作进展

经多次征求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住建、水务等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参考借鉴其他先行试点地区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双江自治县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四、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申报审批及其管理。在对村民个人申请审查时,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村民自治,依法对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进行认定。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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