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自行车快速发展,满足了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补充慢行交通工具的需求空缺,推动市场良性选择,减缓私家车保有量增长,为居民提供更加多样且安全的出行方式选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为公众出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实施背景
(一)双江自治县慢行交通现状
1.基于我县道路情况及出行习惯,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覆盖,迎合百姓便捷出行需求、缓解交通压力,有效减少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
2.对照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国标电动车标准,市民使用的电动车大多超标,存在安全隐患。
(二)引进共享电动自行车产生的社会效益
1.补足公共交通需求,为城市提速。共享电动自行车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公交“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问题,成为公共交通无缝连接的关键一环。该项目体现了“市场主体,政府监管”的原则,且省外省内包括市内很多城市均已实施,既体现了绿色出行的理念,同时方便了广大市民短线出行,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2.缓解资源压力,降低管理难度。通过用户自主选择,可有效降低超标车保有量,节约公共道路资源。对企业统一监管,做到车辆、骑行者安全的双向保障。
3.降低非机动车事故发生率。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集中智能充电柜充电,可减少超标车上路和“飞线”充电安全事故。
4.符合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理念。根据数据测算,每一千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每天有效降低碳排放量约为10吨,符合国家倡导“碳中和”、“碳达峰”的指导思想。
5.提高城市形象,助力创文创卫工作。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的实施便于百姓出行,可提高人居环境舒适度,提升城市形象;利用手机APP、短信推送窗口、车身广告位、开锁语音,停车位电子屏设置等方式,帮助营造创建文明城市氛围,推动智慧城市打造。
三、实施原则
(一)投放总量及投资规模
根据我县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参照周边城市测算标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核算我县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800辆,增减投放量实际运营监管情况和考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投放数量。主要建设内容为:投放电动自行车、软件更新应用、电子围栏停车点、充电柜及办公基础设施等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二)运营模式
以备案引入企业的方式,选择不少于2家信誉良好、骑行舒适、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县公安交警队部门根据企业的车辆配额,为其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办理上牌登记和牌照制作,费用由企业进行承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出监管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注:备案引入,通过备案形式引入,通过监管考核,不达标企业政府有权清退,企业需无条件配合,被清退后依次替补其他备案企业)。
(三)实施范围及年龄要求
根据双江自治县人口分布、用户需求及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车辆,覆盖双江主城区;16周岁以下人员,不准予骑行使用。
(四)布点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多点少车”的原则,以背街小巷及闲置地点为主、街道人行道为辅,以县城周边社区、住宅区、商业区、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为投放区域,科学合理设置点位,建设电子围栏停车点(暂定30个,详见附件)。
(五)运营期限
运营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企业运营情况、社会反响和考核结果、运营项目成果及经验,进一步研究新的准入方案,最终决定是否续期或重新准入,届时会公开发布,欢迎各优质企业积极参与。在经营期限内,入驻企业统一负责双江县城区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保养、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自负盈亏。
四、引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具体要求
(一)车辆品质、安全管理及相关要求
1.投放车辆需100%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要求,按“一车一头盔”依法配置,从车辆设计上禁止多人骑乘问题,避免座椅过长、踏板过宽能容留多人骑乘。
2.企业获取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共享电动自行车相关的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需建设标准化管理站点,构建站点消防安全体系,全面保障充电安全;为骑行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每辆不低于10万的第三者保险及每辆不低于10万的驾驶人责任保险),主动承担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选择银行或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发布或传播信息,不得泄露、贩卖用户信息;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二)运维管理要求
1.运营企业的所有投资和经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仓库、办公用房及车辆等相关费用)均由运营企业承担、自负盈亏。
2.企业可借助科技手段约束用户在指定区域内还车,制定考核细则,按每100辆车不少于2人配备线下运维,不定时自发巡检,保持车辆洁净卫生、性能稳定无故障,运营区域内车辆停放整齐,执行“5分钟内响应,30分钟内处理完毕”原则,全力配合执法部门,积极响应政府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秩序管理的各项要求。企业经营期间,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以及经提醒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公开通报和处罚,依据考核办法和验收投放配额,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运营企业应当公布符合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免押金制度,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运营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投放量,投放量的调整采取适当奖惩方式,对考核成绩好的奖励投放配额,考核成绩差的减少投放配额,考核由双江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
(四)投诉响应及售后服务要求
1.企业需建立完善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全方位、全时段保障用户骑行体验。
五、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广泛征求市民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民意调查及公告;根据我县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初步测算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数量上限。强化保障,成立共享电动自行车领导小组并制定方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定。
(二)择优选择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入驻我县投放运营。
(三)签订协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企业签订运营监管协议。
(四)布点设置。以运营企业为主导,结合相关部门初步选出的点位,科学、合理设置实施电动单车停放区域,形成可行性布局规划图,报主管单位审核。
(五)征求意见。根据布局规划图等相关资质材料,征求相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六)登记上牌。结合布局规划图确定投放数量,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审核、登记上牌工作(费用由入驻运营企业自理)。
(七)开展培训。企业安排专业运营经理开展运维人员培训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培训工作。
(八)投入运营。企业完善投入运营前相关手续登记、备案,按管理部门指导意见有序投放。
(九)维稳保障。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法院配合协调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有关共享电动自行车产生的各项社会问题,产生维稳司法保障费用由运营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