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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来源: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09-29 12:0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8030038

样品名称:豆芽

购进日期:2024-6-14

被抽样单位:双江昌梅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2.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8030140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4-6-18

被抽样单位:李有兰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3.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8030006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4-6-12

被抽样单位:双江志会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4.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8030001

样品名称:葱

购进日期:2024-6-13

被抽样单位:双江刘金蕊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5.抽样编号:DBJ24530900718030056

样品名称:茄子

购进日期:2024-6-14

被抽样单位:双江树菊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 Cd 计)

检验机构: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双江昌梅蔬菜摊销售的豆芽(购进日期:2024-6-14)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豆芽是该蔬菜摊于2024年6月14日从李发昌处购进,购进豆芽20kg,3kg被抽样,剩余17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蔬菜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三、以上一、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3100(大写:叄仟壹佰元整)上缴国库。

李有兰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6-18)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8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茄子6kg,抽检售出3kg,剩余3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志会蔬菜摊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6-12)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茄子6kg,抽检售出3kg,剩余3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刘金蕊蔬菜摊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4-6-13)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葱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葱3kg,抽检售出3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树菊蔬菜摊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4-6-14)镉(以 Cd 计)项目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茄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从散户手中购进,购进茄子15kg,抽检售出3kg,剩余12kg已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