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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双江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7-1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1)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中强调: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2)2022年3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会后,财政部迅速按照国务院第166次常务会议要求,以制度性、阶段性、一次性举措相结合的组合式退税政策等方式,落实全年增加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财政部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退税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将按时点要求及时下达,包括新出台留抵退税政策专项资金、其他退税减税降费专项资金、补充县区财力专项资金

(3)云南省部署实施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3月30日,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实施好更大规模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以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有力助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4)3月24日,云南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减税降费座谈会等会议精神,以及近期出台的延续、新增减税降费政策。审议通过了《2022年云南省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会议强调,2022年减税降费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在延续实施部分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优化和落实我省相关政策,共同发力助企纾困,激发市场活力,实现“放水养鱼”“水深鱼归”“水多鱼多”良性循环。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双江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优化收入分配格局,让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切实惠及纳税人缴费人,让市场主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重点任务

(一)聚焦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二)聚焦小微企业助企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聚焦鼓励企业研发创新。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继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通过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延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等,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发展。

(四)聚焦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在执行好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系列决策部署。

三、文件依据

《临沧市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实施方案》

四、文件执行的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的范围:

(1)范围: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企业。期限: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期限无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期限: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4)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 期限:无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延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执行期限。期限无

(5)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期限: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范围: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答:(一)聚焦制造业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二)聚焦小微企业助企发展。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聚焦鼓励企业研发创新。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继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通过放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延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等,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发展。

(四)聚焦支持困难行业纾困和民生保障。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在执行好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系列决策部署。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有关类似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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