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的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指挥部和县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第二条 负责对全县贯彻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向县委、县政府、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指挥部和县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重要信息。 第三条 拟订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行业帮扶部门,组织落实行业帮扶规划。 第四条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衔接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衔接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衔接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负责全县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及精准帮扶工作,承担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云南省脱贫人口收入监测系统和政府救助平台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做好防返贫动态监测工作数据统计、监测、审核、发布、分析工作。 第六条 负责对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建设、素质提升、帮扶项目及精准帮扶、精准巩固衔接项目库建设、管理、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负责产业帮扶工作,协调金融帮扶工作,指导脱贫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好全县易地后扶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联系、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县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组织、指导、考核工作,负责沪滇东西部协作日常工作。 第九条 承担乡(镇)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成效考核工作,做好县级行业帮扶考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建议和提案,联系民主党派做好巩固衔接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普法宣传、地方志、大事记和资料库建设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