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6个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资产财务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秘、会务、档案、信访、机要、政务信息、督办、接待和行业电子政务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编写史志,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协助组织管理局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局属单位领导干部以及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工作;负责全局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职称评聘及技术等级的考核推荐、评聘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拟定人才需求规划;协助开展局属单位劳动工资的宏观调控,指导劳动保护、交通职业技术技能开发、技能鉴定工作和协调劳动争议,培育交通劳务市场;负责局内外政策法规的协调!监督交通法规的执行;负责行业法律事务及行政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与行风建设,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抓好局机关老干部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拟定交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负责行业职业教育培训、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基建、房改、固定资产管理和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综治、消防工作。拟定行业财务会计、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交通行业财会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负责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信贷、外汇、利用外资和专项资金等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交通建设项目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审计的事项;管理各项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行业价格、规费、投资、融资等政策措施;负责局属单位车辆设备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评价;负责本县公路、水路、运输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资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行政审批股。负责拟定县级行政审批有关制度、办法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综合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股(铁建办、民航办)。组织拟定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体系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统筹衔接公路、铁路、水路、民航专项规划并提出草案,承担国家投资和国家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利用外资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承担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的协调服务工作。拟定公路、铁路、水路发展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拟定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配合上级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负责组织交通行业扶贫工作。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管理,组织拟定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建设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协调服务机场建设,参与机场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拟定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有关重点工程项目的统计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审批建议、施工许可、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综合养护管理股。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养护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发展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路域环境整治、服务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监测和协调公路、水路、铁路网运行。负责组织灾毁抢修保通,监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灾害防治及恢复工程的实施。指导超限运输管理。指导运输枢纽、站场管理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公路工作,负责“四好农村公路”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综合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督股。负责地方公路、水路运输市场及民航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和行业安全监督工作。组织拟定公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站场等管理工作。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工作;按照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及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拟定综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灾减灾、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地方海事处(航务股)。贯彻国家有关水上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水上安全监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船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保障通航水域航行;负责船舶、水上设施法定检查和技术管理;负责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办理;负责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办理;负责船用产品检验许可办理;负责船舶进出港口及定期签证办理;负责船舶载运、水上过驳危险货物(液体)审批;负责指导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