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其它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重要江河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江河及河口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及河口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江河及河口水系连通工作。 (六)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防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负责全县水利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要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水库、水电站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