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 第二条 负责对全县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向县委、县政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重要信息。 第三条 拟订全县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行业扶贫部门,组织落实行业扶贫规划。 第四条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及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承担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扶贫工作数据统计、监测、审核、发布、分析工作。 第六条 负责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建设、素质提升、灾后扶贫项目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库建设、管理、运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负责产业扶贫工作,协调金融扶贫工作,指导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负责中央和省级、市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联系、服务、协调工作,负责县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组织、指导、考核工作,负责沪滇东西部扶贫协作日常工作。 第九条 承担乡(镇)党委、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及贫困退出考核等工作,做好县级行业扶贫考核工作。 第十条 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脱贫攻坚的建议和提案,联系民主党派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扶贫开发普法宣传、地方志、大事记和资料库建设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