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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3.09”道路交通调查报告公示


来源: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供稿  时间:2024-08-01 09:1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事故时间:2024年03月09日21时30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G214西澜线K2786+190米

2024年03月09日21时30分许,临沧市双江县勐库镇处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该起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1)当事人刘某,男,汉族,53岁,职业:个体运输,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 临沧市云县茶房乡茶房村委会刘家坡组,现家庭住址:云县农机宿舍区,“A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S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S0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G214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

(2) 当事人李某某,男,佤族,38岁,职业:务工,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临沧市双江县勐库镇护东村委会忙波组48号,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S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214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

2、车辆情况

甲车: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号牌:云S2***,车辆类型:“东风牌DFH4250CX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及肇事驾驶员:刘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该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2023年09月12日19时00分至2024年09月12日19时00分止。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号牌:云S0***挂,车辆类型:“华骏牌ZCZ9402CCYH**”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刘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该车参加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2023年09月13日00时00分至2024年09月12日23时59分止。

乙车:

车辆号牌:云S4***,车辆类型:“五羊本田WH125-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该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效期:2023年06月07日00时00分至2024年06月06日24时止。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214西澜线K2786+190米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至双江县城方向,北至勐库镇方向;路面性质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设置有交通标线(道路中心虚线、道路边缘线)、交通标志(“慢”警告标志牌)控制,路面全宽8.8米,道路中心虚线将路面分为东西两个半幅路面,东西两个半幅路面宽均为4.4米,东侧路肩外有一条宽度和深度均为1.1米的排水沟;现场道路东侧为山体,西侧为农田,国道G214西澜线K2796+700米、K2799+600米、K2785+700米处设置有限速“60公里/小时”交通标志牌。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03月9日,刘某驾驶云S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S***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G214西澜线由北向南行驶,21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国道G214西澜线K2786+190米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李某某醉酒驾驶的云S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刮擦,李某某倒地后被重型半挂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李某某现场死亡及摩托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报警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后,报警人为刘某报警至我局110指挥中心;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记录图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原始状态;

(3)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实:刘某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李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

(4)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血检、尸检、微量物证检验)证实:事故发生时两辆机动车各项功能有效;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到醉酒;当事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毁损伤死亡;依据微量物证检验结果:云S2***号、云S0***挂号车第三轴右侧车轮胎壁外表美碰撞痕处提取的轮胎胶样(YT2024WW000118J01号试样)与云S4****号车左侧把手外表面碰擦痕处提取的黑色物质(YT2024WW000118JC02号试样)成分相同。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刘某驾驶载货高度、宽度超过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超车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行驶车辆,在超车后驶回原车道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与此事故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当事人李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其行为与此事故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3)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加重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刘某驾驶载货高度、宽度超过规定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超车过程中未充分观察路面行驶车辆,在超车后驶回原车道过程中,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刘某、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过错程度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刘某、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五)事故预防及建议

此次事故暴露出辖区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依旧存在,驾驶人驾驶证审验业务不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建议加大城郊结合部及国道G214线的查缉管控力度,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