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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文综罚字〔2023〕004号


来源:     时间:2023-10-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当事人:双江**量贩音乐会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

住所(住址等):双江勐库镇勐库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8月23日21时15分至21时32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场所负责人王**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位于勐库镇勐库街(黄*私房)的双江**量贩音乐会所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场所正对外营业,该场所已办理过《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是未在场所内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双)文综检(勘)字〔2023〕第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到双江自治县勐库镇勐库街(黄*私房)**量贩音乐会所进行日常检查,并由该场所负责人王**签字确认。

2、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明该场所正在营业。

3、双江**量贩音乐会所《营业执照》、负责人黄**及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由该场所负责人王**签字确认,证明该场所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4、执法人员对王**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叙述承认双江勐库镇**量贩音乐会所未在场所内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为。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娱乐场所未在场所内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处罚内容)对双江**量贩音乐会所作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江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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