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户口册);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
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含户口册);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应提交资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