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我县1批次鸡肉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153092530002 | 样品名称 | 肉鸡肉(黑) |
购进日期 | 2021-04-27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双江利众家禽 屠宰点 | 被抽样单位 | 双江华耀百货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尼卡巴嗪 | 检验机构 | 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2021年4月27日从双江美景家禽养殖场购进不合格批次的鸡肉10.8公斤,于当日全部售完,进货价为22元/kg,销售价为 25.8元/公斤。从抽检到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跨度较大,当事人销售的鸡肉数量较少,且鸡肉容易腐烂变质不易长期保存,无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批次的鸡肉进行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鸡肉,属养殖环节带入所致。当事人经营尼卡巴嗪不合格的鸡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记录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