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和《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双江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完成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编制,现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3日
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主管部门:
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实施机关:
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子项: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权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权限)【000125115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0012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权限)【00012511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权限)新办(000125115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7.实施机关: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规定的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
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开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内容的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深对条文的理解认识,统一贯彻执行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法律条文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切实让法律制度红利落实落地。
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内容相抵触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应急管理部
2021年5月11日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许可证件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
6.具体改革举措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2.开展重点监管,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4.强化火灾事故倒查,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各方主体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2.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
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予受理凭证;
(3)审批机构现场核查。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检查;
(4)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意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管理的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三个步骤。
(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附件3)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通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三、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督促、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在具备从业条件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以及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开展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内容的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深对条文的理解认识,统一贯彻执行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法律条文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切实让法律制度红利落实落地。
各地要抓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内容相抵触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反馈。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应急管理部
2021年5月11日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五、备注
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