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和《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双江自治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35号)文件要求,双江自治县税务局完成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编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双江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双江自治县税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双江自治县税务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双江自治县税务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000130201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00013020100001)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5.实施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
6.监管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
7.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双江自治县税务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其他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中的第六条、许可条件,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符。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一)简化审批程序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二)压缩审批时间
在法定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规定如下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三)简并材料文书
1.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四)增进办事便利
1.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实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送达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原则上直接送达或者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以上述方式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3.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移动办税平台等提供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提供24小时预约渠道。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三)税务机关实行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当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1.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2.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符合条件”是指: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3.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相关规定办理。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罚。
(六)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税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或者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八)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即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税务行政许可,进行处理处罚。
(九)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代理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中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代理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其中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由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申请材料电子件,对其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的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中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途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对收到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税务机关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审查
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时参考税收大数据审查申请的合理性。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对查验情况通过录像或者照相予以记录,并在查验结束后填写调查表,提出调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按程序报送下一环节审核。
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三)决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网站等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结果,公开内容包括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机关等。公示时长为长期。
2.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中第十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文书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初次申请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发布)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文书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有效期限:无限期
(三)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双江自治县税务局
十五、备注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