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8月8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2号 | 沙发菊毁坏林木林地案 | 沙发菊 | 于2018年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大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现为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357元(叁仟叁佰伍拾柒元整)。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8月1日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3号 | 李学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学明 | 于2000年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浪坝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4563元(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8月1日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4号 | 田前林毁坏林木林地案 | 田前林 | 于2014年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浪坝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现为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956元(壹仟玖佰伍拾陆元整)。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8月1日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5号 | 胡老二毁坏林木林地案 | 胡老二 | 于2023年2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位于大梁子村“那老路脚地”(小地名)的林地进行开垦种植玉米,2024年又改成台地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8月1日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6号 | 鲍小五毁坏林木林地案 | 鲍小五 | 于2022年9月份,双江自治县大文乡大梁子村胖品二组村民鲍小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位于大梁子村“那老路脚地”(小地名)的林地开成台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损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8月1日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7号 | 李永良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永良 | 于2022年开始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吃水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0458元(壹万零肆佰伍拾捌元整)。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