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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4-08-08 11:4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8月8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 名称

处罚决定 日期

1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2号

沙发菊毁坏林木林地案

沙发菊

于2018年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大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现为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357元(叁仟叁佰伍拾柒元整)。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日

2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3号

李学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学明

于2000年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浪坝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4563元(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日

3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4号

田前林毁坏林木林地案

田前林

于2014年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浪坝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现为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956元(壹仟玖佰伍拾陆元整)。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日

4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5号

胡老二毁坏林木林地案

胡老二

于2023年2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位于大梁子村“那老路脚地”(小地名)的林地进行开垦种植玉米,2024年又改成台地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日

5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6号

鲍小五毁坏林木林地案

鲍小五

于2022年9月份,双江自治县大文乡大梁子村胖品二组村民鲍小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位于大梁子村“那老路脚地”(小地名)的林地开成台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1日

6

双林罚决字〔2024〕第037号

李永良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永良

于2022年开始在勐勐镇南宋村南京组“吃水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恢复开垦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0458元(壹万零肆佰伍拾捌元整)。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