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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时间:2025-02-13 17:5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7621847               公示时间:2025年2月13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 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 名称

处罚决定 日期

1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2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1年5月份在沙河乡布京村国有勐峨林区“别三”(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12

2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3号

沙**毁坏林木、林地案

沙**

于2023年6月份在沙河乡布京村国有勐峨林区“别列”(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12

3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4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23年5月份在沙河乡忙开村国有勐峨林区“煤厂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12

4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5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4年5月至2023年5月在沙河乡布京村国有勐峨林区“别三”(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12

5

双林草罚决字〔2025〕第006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3年5月份在沙河乡布京村国有勐峨林区“磅海山脚”(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