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县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67239人,完成市级下达任务的100.14%。
目前,全县辖区内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的所有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我县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在双江参保并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缴费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进行,无需单独申请或缴费。我县按照云南省年度筹资标准执行,2024年个人缴费每人380元,人均财政补助640元。
全县认真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到100%按标准资助参保,100%资金划拨到位,分类资助标准按省级规定执行。具体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农村三级残疾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定额资助120元/人/年;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定额资助180元/人/年;过渡期内脱贫户定额资助90元/人/年,同时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多重身份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缴费参保后,待遇享受期间报销项目有多种。
门诊报销待遇方面:
一、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报销比例50%,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25%,每年最高报销限额400元。7月16日起将不符合门诊慢性病办理条件但需长期服用降压、降糖药的居民参保患者纳入保障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600元、糖尿病为66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合并72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门诊合并累计计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为 60%,对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报销比例调整为90%。
二、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门诊一般诊查每人次6元,医保报销5.5元,个人支付0.5元;门诊简单诊疗每人次7元,医保报销6元,个人支付1元;门诊复杂诊疗每人次9元,医保报销6.5元,个人支付2.5元。
三、门诊急诊抢救,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照该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含大病保险)合并计算。
四、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最高报销限额政策全省统一,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罹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与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分别计算。
五、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1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累加计算,且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70%,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含大病保险)合并计算。
六、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起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扣除先行自付后的政策范围内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且每种谈判药品每年须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并累加计算,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报销比例按照就诊或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含大病保险)合并计算。
七、日间手术,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减半执行,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年度(含大病保险)合并计算。
普通住院报销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分别确定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不累计计算(按单次计算)。
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最高报销限额15万元。
住院分娩报销待遇:
按省级部门制定的报销政策统一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报销标准为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包干报销,顺产1800元、剖宫产县乡级分别为2700元和2100元;在州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限额报销,顺产2400元、剖宫产3400元。
重大疾病住院报销待遇:
取消起付线、不设最高报销限额。
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75%、三级70%;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2类重大疾病90%。
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报销待遇:
规范上转或下转,下级医疗机构规范上转参保人只需补足起付标准差额;上级医疗机构规范下转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
非规范转诊,不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费用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住院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分别下调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县域内三级)住院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分别下调10%。
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起付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6000元。
报销比例实行累加共分4段计算,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60%,2至4万元(含)70%,4至6万元(含)80%,6万元以上90%。
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40万元,与基本医疗保险叠加后最高报销限额为55万元。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户等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报销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