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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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7621847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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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0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22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二组“大箐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1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2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大箐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3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4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一组“塔普鲁”(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5号 |
魏**毁坏林木、林地案 |
魏** |
于2020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大箐地”(小地名)和“江边地”(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6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5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8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7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9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8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笼哟”(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10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19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3月份在邦丙乡丫口村赛罕三组“达药山”(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包谷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7 |
1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20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8年2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忙糯乡小坝子村下必地组干龙潭(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毁坏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