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883—7621847 公示时间:2025年8月15日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双林草罚决〔2025〕022号 | 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 孔** | 于2023年5月11日至 2023年9月29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通过网络、微信交易先后以810元、800元、860元、668元的价格购买4只画眉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红土寨村红土一组家中饲养。涉案4只画眉,其中1只画眉,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为:画眉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伍仟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1万元;其他-没收非法购买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1只(已死亡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8 |
2 | 双林草罚决〔2025〕023号 | 刀**毁坏林木、林地案 | 刀**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3 | 双林草罚决〔2025〕024号 | 何**毁坏林木、林地案 | 何**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4 | 双林草罚决〔2025〕025号 | 何**毁坏林木、林地案 | 何**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5 | 双林草罚决〔2025〕026号 | 何**毁坏林木、林地案 | 何**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6 | 双林草罚决〔2025〕027号 | 何**毁坏林木、林地案 | 何**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7 | 双林草罚决〔2025〕028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8 | 双林草罚决〔2025〕029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3年3月份开始至今,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到大文乡忙冒村土城组“那稿地” (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2 |
9 | 双林草罚决〔2025〕030号 | 王**毁坏林木、林地案 | 王** | 于2025年1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位于同化村回帮组“歇马场”(小地名)的林地开垦成台地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0.1524万元;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5 |
10 | 双林草罚决〔2025〕031号 | 陈**毁坏林木、林地案 | 陈** | 于2025年6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位于南宋村南京二组“大地"‘(小地名)的国有林地开垦成台地,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0.1851万元;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2025/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