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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1.0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25 15:58
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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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4年01月03日19时35分许

事故地点:双江县大文乡大文村小寨路K0+300M

2024年01月03日19时35分许,临沧市双江县大文乡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现场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该起事故性质和责任。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陈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8X年XX月XX日,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大文乡大文村X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533526198XXXXXXX15,联系电话:152XXXXXXX1,持有档案编号为“53090XXXXX18”的“C1E”类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系云SP0**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当事人李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7X年XX月XX日,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沙河乡土戈社区X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7XXXXXXX37,家属联系电话:181XXXXXXX3,事故发生时乘坐于云SP0**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

当事人雷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8X年XX月XX日,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家庭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大文乡大文村XX组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8XXXXXXXX5,联系电话:157XXXXXXX9,事故发生时乘坐于云SP0**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2、车辆情况

号牌:云SP0**0,车型: “江淮牌HFC5036CCYPV4K4B5”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李XX,事故发生时驾驶人:陈XX,车辆识别代号:LJ11XXXX6G6026022,发动机号:D19XX1D6,车辆检验有效期止: 2024年03 月31日,车辆状态:正常,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该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AKUMVPPCTP23B0XXXX8U,保险有效期于2024年04月05日17时止,商业保险单号:AKUMVPPY2023B0XXXX8P, 保险有效期于2024年04月05日24时00分止。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双江县大文乡大文村小寨路K0+300M处,现场道路呈南向北走向,北往双江县大文乡政府方向与千信公路相交接,南往双江县大文乡大文村小寨组方向。道路西侧为凸起山体,东侧为陡坡耕地,现场道路路面性质为干燥、凹凸不平的沙石路面(正在修建),有效路面全宽为5.2米,事故路段由南往北为下坡左弯道路段,坡度i=-3%,弯道半径R=32.04M,此路段未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01月03日,陈XX驾驶云SP0**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另载二人:李XX、雷XX)沿双江县大文乡大文村小寨便道由大文乡大文村小寨组方向往大文乡大文街方向行驶,19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小寨便道K0+300M处一下坡左急弯道路段时车辆驶离道路东侧有效路面发生侧翻,造成李XX当场死亡、陈XX、雷XX受轻微伤及云SP0**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XX、雷XX及案件报警人雷XX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件情况,三人在案件勘查收集证据阶段故意隐瞒陈XX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肇事车辆的事实。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报警记录证实事故发生后,报警人为雷XX报警至我局110指挥中心;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记录图证实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原始状态;

(3)驾驶人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陈XX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

(4)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血检、尸检)证实:事故发生时该辆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李X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含量;当事人李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下坡弯道路段起步行驶过程中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其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事实,致使部分证据无法收集。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陈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在下坡弯道路段起步行驶过程中未能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陈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XX 、雷XX无责任。

(五)事故预防及建议

1.此次事故暴露出辖区内货运车辆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依旧存在,驾驶人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建议加大乡镇农村地区的查缉管控力度,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农村道路基础薄弱,安全设施不足,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完善道路安全设施,道路建设要严格按“三同时”原则开展工作。

案件发生后,经双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驾驶员陈XX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将案件移送审查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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