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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0-27 18:13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SBP23530000004431965ZX

样品名称:鲈鱼(淡水鱼)

购进日期:2023-07-02

被抽样单位: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8030096

样品名称:牛蛙

购进日期:2023-07-09

被抽样单位:双江乐家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3.抽样编号:DBJ23530900718030189

样品名称:彩色虾片

生产日期:2023-06-15

被抽样单位:双江勐库新天福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铝

检验机构: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4.抽样编号:GZP23530000713934752

样品名称:辣椒(小米辣)

生产日期:2023-07-10

被抽样单位:双江荣芳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5.抽样编号:GZP23530000713934751

样品名称:辣椒(小米辣)

生产日期:2023-07-10

被抽样单位:双江李氏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

(一)双江恒丰石斛种植有限公司恒丰超市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07-02)恩诺沙星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鲈鱼(淡水鱼)是该超市于2023年7月2日从双江聚源海鲜水产批发店购进,购进4.6公斤,抽检售出4.388公斤,剩余0.212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超市,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90元进行处罚。

(二)双江乐家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7-09)恩诺沙星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牛蛙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从双江聚源海鲜水产批发店购进,购进20.5公斤,抽检售出3.28公斤,销售了12.5公斤,剩余4.72公斤由双江聚源海鲜水产批发店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34元进行处罚。

(三)双江勐库新天福超市销售的彩色虾片(购进日期:2023-06-15)铝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彩色虾片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昆明庆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1件(20袋),抽检售出5袋,抽检前销售10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22.5元进行处罚。

(四)双江荣芳蔬菜摊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07-10)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小米辣)是该蔬菜摊于2023年7月10日从批发商手里购进,购进5公斤,抽检售出3.2公斤,剩余1.8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摊位,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10元进行处罚。

(五)双江李氏蔬菜摊销售的辣椒(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07-10)镉(以Cd计)超标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抽检不合格批次辣椒(小米辣)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批发商手里购进,购进5公斤,抽检售出3.05公斤,剩余1.95公斤当天全部售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双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