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文件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双政规〔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为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的保护管理,推进古茶树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不断实现农民富、生态美的统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栽培型古茶树。

 野生型茶树:指在自然环境中散生或聚集分布、天然起源的茶树。

 过渡型茶树:指形态特征介于野生型与栽培型之间的茶树。

 栽培型古茶树:指以生产茶叶为目的、人工栽培种植、树龄达100年以上(含100年)的茶树。

 第四条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体系,将古茶山和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将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治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依照古茶树保护实施规划,将《条例》和《细则》确定的任务优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结合实际抓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古茶树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古茶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依法做好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标识管理等工作,加强对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并将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林场管理制度,强化一线监管。

 

第二章 古茶树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古茶树的保护管理。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保护管理具体措施、技术规程,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在古茶树生长区域的主要道口设立界碑、界桩标识,并加强标识的保护管理;

 (四)对古茶树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建立古茶树保护名录,完善古茶树档案数据库;

 (五)组织、协助对古茶树保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

 (六)利用现代化科技智慧手段保护管理古茶树;

 (七)积极做好其他与古茶树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古茶树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由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对古茶树实行动态管理和认定保护。

 第八条 古茶山和古茶树生长区域实行划定保护管理,古茶树正常生长关系最密切、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古茶树生长边缘效应明显的外延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划定范围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古茶树(园)保护管理区区划技术指南(试行)》执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古茶树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切实压实县、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户保护古茶树的主体责任,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奖惩结合,从根本上保护古茶树的安全。

 第十条 全面推行古茶树挂牌保护机制,加强对分散古茶树的单株挂牌保护。

 第十一条 对古茶树实行长期保护。自治县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实施古茶树保护项目,完善古茶树档案数据库,做好古茶树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个人、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基因库、繁育基地和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培育新的茶树品种、开发特色茶产品。

 第十三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古茶树调查普查方案,每10年组织对古茶树进行调查普查1次,全面调查、登记、监测古茶树状况,建立古茶树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部门做好古茶树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监督古茶树管理者、所有者、经营者认真贯彻落实好《双江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栽培型古茶树开发利用、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栽培型古茶树专用标识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栽培型古茶树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古茶园,推广使用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绿色有机转化力度。

 栽培型古茶树茶叶生产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并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农药、肥料等的包装废弃物以及其他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工作。

 自治县产业发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制定栽培型古茶树产业发展计划,适时开展科学管护工作,保持良种种性。

 自治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栽培型古茶树茶产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小气候监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影响茶树生长、茶叶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古茶树保护管理、科学研究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将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及专项普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专项用于古茶树养护、抢救、复壮、普查,设施建设、维护,组织科研、宣传、培训、环境整治,建设数据库、档案库、繁育基地和驻守野生古茶树群落等方面,确保古茶树保护专项资金和上级扶持资金专款专用,鼓励社会资本和其他资金参与古茶树保护,促进资金来源多元化、方式多样化,推动古茶树保护管理科学规范化、效益最大化。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古茶树保护管理补偿机制,对经批准同意开展《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补偿;对因采取重点保护措施或建立古茶树保护区,需移除影响古茶树的树木、作物等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野生型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野外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片、文化交流等活动的,须提供书面申请、情况说明、活动方案、有效文件等相关材料,按程序报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凡是进入县境内野生古茶山的人员按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注重环境卫生,注意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古茶树群落的保护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的违法违规行为。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盗采、盗伐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过度采摘栽培型古茶树;

 (二)擅自砍伐古茶树、挖取古茶树根、剔剥古茶树皮、攀折古茶树枝、在古茶树上刻字涂画;

 (三)擅自侵占、破坏和向境外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

 (四)擅自移动、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设施;

 (五)在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构筑物;

 (六)滥用农药、倾倒垃圾、乱丢废物、使用明火、排放污水废气、污染大气和其他一切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擅自收购、加工、出售野生型茶树的树种(含根、茎、叶、花、果、种子及其制品);

 (八)擅自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活立木;

 (九)伪造、变造、转让、买卖野生型古茶树采集证、出口批文或许可证明;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细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古茶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古茶树的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制止或者检举破坏古茶树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四)保护古茶树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古茶树是祖先和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农业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研价值和物种保护价值,林草、发改、财政、公安、工信、水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产业发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项目申报、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栽培型古茶树的开发利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分类实施。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各类教育机构要结合职能职责,把古茶树保护教育纳入地方干部群众教育、中小学教育体系,普及古茶树保护知识,提高全民古茶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崇尚古茶树保护、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古茶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古茶树利用交流合作,争创世界古茶树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特色茶艺茶道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化旅游产品。

 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古茶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护。做好古茶树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认定工作,促进古茶树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民间技艺、乡风民俗、村落文化、美丽乡村等融合发展。

 自治县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做好栽培型古茶树茶叶手工炒制、加工技艺的传承和保护,适时将长期从事栽培型古茶树茶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强化典型引领,以追求卓越的创造精神、精益求精的品质精神、客户至上的服务精神,做强做大做优双江的栽培型古茶树产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部门要加强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组织栽培型古茶树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参加识茶、泡茶、品茶、评茶、茶艺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产业发展部门要突出栽培型古茶树“叶底肥厚柔润、回甘生津持久、滋味浓醇舒爽、汤色金黄透亮、杯底高香馥郁”等品质特征,深化栽培型古茶树文化研究与应用,建设栽培型古茶树文化场所,开发栽培型古茶树旅游项目,挖掘、整理、传播以茶礼、茶俗、茶医、茶膳、茶歌、茶舞、茶诗、茶书、茶画等为载体的优秀茶文化内涵,加强茶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进茶文化的发展、传播和交流。

 鼓励栽培型古茶树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企业茶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加大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不断壮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增强企业科技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含量,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创建特色鲜明的双江古茶企业文化体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编制古茶树资源旅游利用规划,在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的基础上,结合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农业文化遗产开发等项目确定开发旅游产品和旅游路线,打造双江古茶树资源及农业文化遗产生态旅游品牌。

 第三十条 在栽培型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开发景区、景点,确定旅游线路时,须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预审、组织专家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开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产业发展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开展栽培型古茶树标准化产业发展建设,完善栽培型古茶树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栽培型古茶树产品实物参考样,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做好每年栽培型古茶树毛茶产量、精制茶产量和工农业综合产值的统计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产业发展部门要会同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和诚信联盟机制,引导从事栽培型古茶树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保护协会、茶叶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提升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效能。

 第三十四条 栽培型古茶树保护协会、茶叶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栽培型古茶树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栽培型古茶树(园)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采取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方式,整合生产要素,研究提高生产、加工技术,加大开发利用栽培型古茶树产品,统一栽培型古茶树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打造产品公共品牌和区域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租赁、承包栽培型古茶树、栽培型古茶树(园)的企业和个人要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作出科学管护和鲜叶采摘的承诺,做好栽培型古茶树管护,接受所有者和监管者的监督管理。栽培型古茶树所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监督。

 鼓励和支持栽培型古茶树(园)经营权依法转让、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栽培型古茶树茶叶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对资产价值评估、与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动产权转让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进行,推进产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选择适宜树种加大覆阴树种植,全面加强栽培型古茶树(园)生态修复,在不影响古茶树生长和茶叶品质的情况下,保留其他伴生物种,保护周围的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自然健康生长。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部门配合,组织评估机构对栽培型古茶树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所需资质和评估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古茶树是宝贵的农业文化遗产,决不能以开发利用、产业发展为名破坏古茶树及其自然生态环境,不允许擅自命名竖立石碑、自挂标牌,要通过认定后,用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标识牌进行挂牌保护、商业宣传。

 

第四章 公共品牌与标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进双江茶产业品牌建设,加大“勐库大叶种茶”区域公共品牌的推广和应用,加强栽培型古茶树原产地、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冰岛茶品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规范茶产业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勐库大叶种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双江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栽培型古茶树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产品以“勐库大叶种茶”为原料的给予申请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未申请注册登记备案和未以“勐库大叶种茶”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认定茶叶原产地,不得擅自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任何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擅自认定原产地和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造成产品质量信誉受损害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鼓励栽培型古茶树茶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支持相关企业、个人依法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专利、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产品的知识产权和品牌。对获得“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的茶叶生产企业和个人帮助开展茶叶原产地认定、产品溯源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权交易和人才、政策、项目、金融等支持服务。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名优产品的商标或者标识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产业发展、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按照勐库大叶种茶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管理制度、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云南双江勐库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标识使用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引导符合条件的栽培型古茶树产品生产企业(组织)积极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云南双江勐库古茶园与茶文化系统”公共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标志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建立古茶树资源信息综合平台,将辖区内的栽培型古茶树生长环境、产品质量、信用评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情况纳入全县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切实加强栽培型古茶树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部门配合参与,组建古茶树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古茶树进行论证、评估、鉴定等工作,经鉴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认定。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标识、标记古茶树树龄。

 涉及经营性的栽培型古茶树产品,如需要标注古茶树树龄的,由经营者向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组织认定,在经过专家论证、评估、鉴定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标注树龄。

 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申请重新评估、鉴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数字化管理手段开展溯源管理,建立古茶树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智能化在线监管。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集和管理栽培型古茶树生产、流通相关数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为栽培型古茶树数字化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数据协同与支持。各乡(镇)、村(社区)要配合做好栽培型古茶树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有关部门要为其使用提供指导与便利。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栽培型古茶树产品品牌,建立原产地品牌保护、质量安全信息共享、产品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体系,实现栽培型古茶树产品的全程可追溯。

 要加强对栽培型古茶树产品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擅自认定茶叶原产地、擅自使用“勐库大叶种茶”公共品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古茶树产品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栽培型古茶树产业市场秩序。

 要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栽培型古茶树产品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及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栽培型古茶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栽培型古茶树产品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栽培型古茶树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栽培型古茶树产品专用标识的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要清晰明了。

 栽培型古茶树产品专用标识使用人要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专用标识,不得转让、赠与、借用古茶树专用标识,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专用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栽培型古茶树产品专用标识,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专用标识,不得为伪造、擅自制造专用标识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帮助。

 第四十六条 栽培型古茶树茶产业生产经营者要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在茶叶包装、宣传上使用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混淆茶叶品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由自治县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八条 古茶树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古茶树保护法定职责等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古茶树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相关部门要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工作规范,制定古茶树保护管理技术规程,按程序报审后印发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27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