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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七个一律”解读


来源:双江县人民政府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2-09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双江自治县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毁林种茶)“七个一律”严惩措施。

具体内容:

一律严把政审关。对顶风作案新增种茶毁林(毁林种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行为人及直系亲属在入团、入党、参军、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招考、就业、工作调动等函询调查时,一律从严审核,原则上不予通过。

一律公开曝光,自行恢复植被。对非法侵占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种茶毁林(毁林种茶)等破坏生态的行为,一律公开曝光,依法从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自行恢复植被,按照林权归属收回被侵占林地。对存在种茶毁林(毁林种茶)的行为人属党员、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一律取消各类项目支持和奖补资格。对出现种茶毁林(毁林种茶)行为隐瞒不报的村(社区),暂停向上申请财政奖补,并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一律停发政策性补贴、补助。对顶风作案新增种茶毁林(毁林种茶)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暂停发放民政、农业、林业等惠农惠民政策性补贴补助(具体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在服刑期间一律停止发放上述补贴、补助;受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一律停止发放上述补贴、补助)。

一律取消政府聘请合同资格。对护林员、公益性岗位、辅警、编外人员及其家属出现种茶毁林(毁林种茶)行为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取消隶属资格。

一律严禁非法转卖(转租)林地行为。对以个人名义转卖(转租)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给单位(个人)从事种茶毁林(毁林种茶)的,按照林权归属一律收回林地,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一律严厉打击破坏植树造林、蚕食林地行为。对恶意破坏造成新造林地块苗木死亡的,从严从重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责令其限期在原地补种死亡同等株数的树木,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滥伐或者盗伐林木的最高标准罚款。

执行起始时间: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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