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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来源:   作者:双江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7-2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单位连续缴费且职工个人参保登记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原参保职工由于就业地变动等原因造成保险中断的,重新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补缴满6个月即可享受规定政策内的相关待遇,原参保地在临沧市以外的,需提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材料;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时暂缓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待缴纳或补足生育保险费后再予以支付;因用人单位瞒报缴费基数而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标准为:

  顺产2500元;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剖宫产5000元;产前检查费1000元;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皮埋术200元;皮埋取除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费;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试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中列支。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补助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费补助。

  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需在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终结后10个月内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经审核后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全额向职工个人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下列材料:

  1.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2.职工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或其它相关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其复印件;

  5.生育、计划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提供《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6.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或计生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7.参保男职工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假期生活津贴的,提供经单位同意休假的请假条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8.参保男职工申请办理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的,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配偶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由其户口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并加盖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公章;配偶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的,提供医疗费用的复印件,并由原件留存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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